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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办抵押贷款获刑并处罚金

2022-04-21 09:33:02 来源:潇湘晨报

先在打印店以200元的价格制作并打印委托书及公证书,再以2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枚公证处印章加盖在公证书上,由此形成了一套委托书及公证资料,进而用于不动产抵押贷款……近日,记者从邻水县法院获悉,被告人冯某某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6年12月,冯某某因投资一个项目需要资金,便与何某某商议以其一套房产作为抵押,以何某某的名义向邻水县农商银行某支行申请贷款。因冯某某用于抵押的房产系其从王某某、杨某某夫妇处购买,双方就该房产只有购买协议而未作产权过户,故需原产权人王某某、杨某某与冯某某共同到邻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相关事宜。

杨某某因在广东务工无法回来办理抵押,遂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其丈夫王某某办理,后该委托书因冯某某保管不善而丢失。根据相关规定,除了委托书之外,还需要由广东省惠东县公证处对委托书进行公证,方能由王某某办理抵押登记。冯某某怕麻烦,遂在邻水县鼎屏镇胜利街的一家打印店以200元的价格制作并打印了委托书及广东省惠东县公证处的公证书,后到邻水县鼎屏镇一家印章雕刻店以2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枚“广东省惠东县公证处”印章加盖在公证书上,由此形成了一套委托书及公证资料,用于不动产抵押登记。

后冯某某获得了贷款,贷款到期后未按时归还。经鉴定,冯某某提供给邻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公证书上的红色印文系打印形成,非广东省惠东县公证处印章形成。

邻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罚金,故判决被告人冯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我国《刑法》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以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信力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私自伪造单位印章是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广东省惠东县公证处系事业单位,被告人冯某某为一己私利,在伪造公证书的过程中伪造了该公证处的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受刑罚处罚。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为贪图方便或一己私利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张新星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标签: 事业单位 抵押登记 不动产登记 邻水县鼎屏镇 国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