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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杀”宠物鸭赔数千元,他人财物可贪不得

2022-04-03 17:35:15 来源:潇湘晨报

□丁家发

两只鸭子被他人杀害,鸭子的主人一气之下,将杀害鸭子的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因为这两只鸭子不是普通的家禽,而是家中宠物鸭,是孩子的好伙伴。日前,合肥蜀山区法院公布了一起特殊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在法官调解下,被告赔偿原告赔偿宠物养育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00元。(4月2日《安徽商报》)

一只普通的鸭子,价值一般也就几十元。涉案的两只宠物鸭,并不是普通家禽,而是“网红鸭”。被告误以为是普通鸭子而将其宰杀,赔偿了原告2000元,为自己“嘴馋”付出了大代价,可谓“哑巴吃黄连”。合肥蜀山区法院公布的这起特殊纠纷案件,也给公众上了一课,警示他人财物莫要贪,也不能随意处置,否则,将构成侵权进行赔偿而得不偿失。

本案中,市民汪女士两年前购买了两只“网红鸭”,作为宠物长期饲养,一家对宠物鸭产生了深厚的感情。2021年4月,汪女士及家人带着两只宠物鸭在饭店吃饭,饭后汪女士的儿子将携带的两只宠物鸭放在附近空地上玩耍,但是孩子顽皮,不一会儿就离开了。这时,61岁的郑女士骑电瓶车路过饭店附近,发现宠物鸭无人看管就随手将鸭子带回家。发现宠物遗失的汪女士立即报警求助,但当警方赶到郑女士家时,两只宠物鸭已被宰杀放进冰箱冷冻。

郑女士一时“嘴馋”,将两只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顺手牵羊带回家宰杀了,她可能没有想到会惹上一场官司。显然,郑女士侵害了原告汪女士的财产。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汪女士要求赔偿两只宠物鸭的养育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可以说于法有据。尽管两只宠物鸭的具体价值不好鉴定,但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郑女士当场向汪女士赔偿宠物养育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矛盾纠纷最终得到圆满化解。

两只鸭子赔偿了2000元,郑女士“嘴馋”的代价,实在太大了,恐怕要当作“山珍海味”来食用了。这起特殊纠纷案件,应该说给公众上了一课,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现实生活中,饲养宠物小动物的市民越来越多,一些宠物看似是普通小动物,实际却是价格不菲的名贵品种,动辄几千上万元。如果在暂时无人看管或遗失等情形下,把它们当做普通小动物带走随意处置,或宰杀食用之,或棍棒打杀取乐之,将严重侵犯小动物主人的财产权。如此一来,必须依法赔偿其主人的各项经济损失,花大价钱为小动物“买单”,此时“心痛”就迟了。

笔者认为,莫要贪图他人的财物,遇到他人疏于看管或遗失的宠物等小动物,正确的做法,应当予以暂时看管,等待其主人回来时再交还,或者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如果是无主或流浪的小动物,也不要做出肆意虐待、打杀等违法行为,从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或惩罚。总之,莫贪小便宜,爱护小动物,才是利人利己的文明所为。

标签: 精神损失费 经济损失 纠纷案件 他人财物 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