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20时55分,盐山交警大队铁骑中队在城区平津大街开展酒驾醉驾治理行动。李某饮酒后驾驶冀J8**3的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在平津大街与靖远东路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6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询问得知,李某在朋友家就餐后喝了酒,觉得喝的不多,心想离家也很近,又是晚上,交警不会出来查车,便自行驾车回家,没想到刚开车没多远就被交警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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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执勤交警依法对李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2022年1月1日—2022年4月1日,累计查处酒驾1780起,醉驾566起。
附:3月28日至4月1日酒驾、醉驾名单,请大家引以为戒。
酒驾:
醉驾: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大家尽量减少聚集,出行一定要做好个人防护措施,更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以身试法!
1
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12分。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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