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当中被辞退的当事人李女士,于2009年大学毕业后。
通过大学生村官计划,进入杭州萧山区当地的某社区工作。
但是在2015年因故进行辞职。
只不过在两年后,也就是2017年的时候。
李女士接到街道办事处的电话,希望她能够重新回到社区工作。
二胎生育完毕之后,李女士决定接受这个提议。
到了2019年年底的时候,李女士再度怀孕,这是三胎。
她想着把孩子生下来,于是在2020年的8月3日向单位提出产假申请。
国家早在2016年1月1日就正式全面开放二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允许三胎。
当然有些地方上允许少数民族和特殊家庭可以开放三胎。
但是因为区域性的限制,咱们这里不做讨论。
所以说李女士生育三胎,这个肯定是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
当时所在的单位也是明确表示“计划外生育,不存在请假”。
不过李女士仍然是回家待产,三天后李女士的孩子出生。
这样的“硬气”自然也是有代价的。
分娩三个月后(尚在哺乳期),李女士再来上班的时候被单位告知不用来了。
直接办手续,啥手续?自然是解职手续。
在2020年12月16日,李女士受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这里说几个比较重要的处理点。
退出时间:2020年12月15日。
工资给付:发放到2020年的7月份。
相关福利:保和公积金交到2020年12月。
最后的落款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这个说法,李女士表示不满。
她认为这是单位单方面的说法,自己并没有同意。
同时她认为根据省级的计划人口生育条例当中。
也没有一条说是违反规定就得被开除。
而根据国家的法律来看,在哺乳期将员工开除明显是不合法的行为。
因为在《劳动法》里边,符合用人单位单方面解约的情形里。
并没有涉及到计划生育这一条。
但是相反,在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里。
确实有女性员工在哺乳期,不得辞退。
所以她的诉求是希望原单位支付赔偿金和补发工资14余万元。
并就此展开了劳动仲裁。
但是结果判定是将李女士的仲裁驳回。
仲裁方面认为,李女士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地方上的计划生育条例。
所以单位方面可以不用支付相关的产假待遇。
李女士目前已经着手起诉,她表示想要讨一个公道。
是想确认用人单位开除哺乳期员工的行为违法。
有专业人士认为,确实女性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因为地方上的法规是不可能大于国家所制定的法规,二者出现冲突的时候。
前者应该服从后者。
这是从专业的角度,我们从社会大众的角度来看。
觉得还是有待商榷的,虽然说是生育三胎违反规定。
但是已经有法律进行了制裁,她是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的。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现在的舆论风向不比以前。
之前是进行计划生育,现在是鼓励生育。
在这种所谓的境地下,超生是否有回转的余地?
对于一个事情的判断,也不能光看事情本身,还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比如李女士的家庭因素,比如作为女性的职场客观难处。
“罚归罚,闹归闹,该有的权益还是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