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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报:卖假“荞化香”获利80元,昆明一商店被厂家索赔10万元

2022-09-23 20:04:31 来源:潇湘晨报

云南人对于“荞化香”白酒并不陌生,随着其知名度的提高,市场上也出现了以假乱真的假冒产品。近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昆明一家商店因销售假冒“荞化香”白酒被相关部门查获,获利仅80元,但却因侵犯商标专用权摊上官司。

获利80元


(相关资料图)

因侵权被索赔10万元

原告云南某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酿造公司”)是“兰益”商标的注册人,泸西县某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西县某酿造公司”)是“荞化香”商标的注册人,某酿造公司享有以上两个商标专用权。2004年至2015年期间,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多次认定该商标为云南省著名商标。

经查,2020年12月26日,官渡区某副食品经营部从上门推销人员处,以460元/件的价格购进某型号“荞化香”白酒15件,在其经营场所以480元/件的价格进行销售,直至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时,共销售4件,销售金额1920元,获利80元,剩余11件未售出。未售出的“荞化香”白酒经商标所有人委托的公司员工辨认为侵犯泸西县某酿造公司的注册商标,随即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鉴定报告》认定所扣留的11件“荞化香”白酒为商标侵权产品。

2021年4月22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某副食品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酿造公司认为,该副食品经营部售假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难以估计的经济损失,在极大地损害了公司的商标商誉的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此,某酿造公司将其起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售卖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支付赔偿费用10万元,并在报纸刊登道歉声明。

法院判决商家赔偿1万元

官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酿造公司是“兰益”“荞化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某副食品经营部在其经营地内销售标称“荞化香”的白酒,该商品上标注的“兰益”和“荞化香”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图形均与原告某酿造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上述商标相一致,并经鉴别确认为假冒商品。上述事实已经有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予以确认。

故本案中,被告某副食品经营部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某酿造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被告某副食品经营部赔偿原告某酿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林舒佳

责编 易科彦

校对 吕世成

审核 严云

终审 刘超

标签: 注册商标专用权 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注册商标 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