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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速读:孕前提前选定特级月嫂,产后公司竟失联?法院判了

2022-09-11 19:57:37 来源:潇湘晨报

孕期提前找到特级月嫂并签订合同,产后却联系不上,一番搜寻后结果在网上发现有关该公司已倒闭的消息,华女士据此认为对方公司是在经营异常的情况下诱导自己签下合同,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华女士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


(相关资料图)

近日,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原告华女士主张被告是在经营异常情况下诱导原告签订合同,对此并无证据予以证明。

2021年7月13日,华女士与被告公司签署了一份《家庭服务平台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内容为:该公司为华女士提供特级月嫂服务,服务时间26天,华女士一方预产期为2022年1月3日,合同金额为14500元,优惠500元,首选月嫂童某某,可无条件更换或退款。

2021年12月28日,华女士向自己的母婴顾问钱某表示其已经生好宝宝了,询问月嫂在其出院后是否可以到位,然而钱某却始终未予回复。

华女士称,狐疑之下,自己在大众点评APP上发现多条反馈被告公司已倒闭的评价。华女士据此认为被告公司不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希望被告公司予以退回服务费用,然而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均无法联系上该公司。

经其多方了解,从2021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公司即存在拖延履行合同、欠付月嫂工资及无法联系的情况。

华女士认为,被告公司在已存在经营异常的情况下仍诱导原告签订合同,其行为已涉嫌诈骗,且第三人沈某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与公司资产混同的情况,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书面辩称,双方确于2021年7月13日签订《家庭服务平台合同》,且华女士于当日已支付预付款14000元,双方尚未实际履行服务合同。因被告公司经营问题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华女士14000元。但解除合同的时间应为2021年12月29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21年7月13日签订《家庭服务平台合同》,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约定及该合同订立目的,被告需在特定时间段为原告方提供月嫂服务,然被告届时却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致使原告方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方诉请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在案原告主张被告是在经营异常情况下诱导原告签订合同,但对此原告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日为2021年7月13日依据不足,法院认定解除日为2021年12月29日。

记者 | 季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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