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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热推荐:在“自家”公司上班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2023-01-12 07:15:48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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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网讯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会选择婚后随配偶一起在“自家”公司工作。然而,夫妻感情破裂后,原本模糊、不规范的管理用工极易引发劳动关系纠纷。近日,丹徒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郑女士将婆家开设的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赔偿各类损失共计37万余元。

案情显示:2004年3月,郑女士与丈夫登记结婚,两人均在男方父母注册成立的公司工作,郑女士主要负责财务等内勤管理,丈夫主要负责合同签订等对外事务。自2018年下半年起,郑女士与丈夫感情产生隔阂,夫妻关系不睦。之后,男方责令郑女士移交公司的会计资料等,郑女士再未到公司参与事务处理。郑女士称,该公司自房屋开发及销售没有实质性进展,便开始拒绝认可自己的员工身份,对其工作也不再进行安排,公司此举等同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对此,被告公司辩称,双方并未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郑女士作为家庭成员而参与家庭经营公司的相关工作,并且在2018年之前一直掌握着被告公司的资金,对公司资金的支配权均由其完成,公司从未向其发放过工资,郑女士并非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女士虽自2004年后在被告公司参与相关工作,但其与配偶共同参与被告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自主决定,工作时间长达十几年却从未领取任何工资报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资金直接从公司支取,家庭收支、个人收支与被告公司财产并无严格区分,因此其并非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工作。郑女士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更不存在以劳动付出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事实,因此原告诉请确认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相应地,郑女士主张被告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社会保险损失、住房公积金损失,以及2018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工资等请求,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郑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镇江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案中,郑女士没有像普通劳动者一样在公司工作,与公司约定劳动时间、工资以及各项权利义务,其不是以劳动付出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亦无需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双方不存在财产和人身上的依附关系。因此,郑女士是基于家庭中的身份帮助管理公司,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并不成立。(吴安娜 翟进)

(文中人物系化名)

标签: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主要负责 劳动报酬 获得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