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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报道:新冠患者住院、门急诊治疗费用谁负担?四部门: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中央财政按60%予以补助

2023-01-07 20:20:44 来源:潇湘晨报

1月7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对外发布《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资料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通知》表示,当前适逢冬季流行性感冒高发期和春运人口流动高峰,存在新冠感染合并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叠加的风险,为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决定对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在相关政策方面,《通知》对关系到新冠患者的医疗费用、就医用药等做出了规定。

在基层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相关门急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

《通知》表示,“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对此,四川省基层卫生事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川北医学院管理学院副院长柯雄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在冬季流感高发加上春运的背景下,有关部门出台这样的政策,是非常合理的,随着我国防疫工作重心的转变,那么必然要求我们在医疗救治、医保政策方面进行相关支持。

《通知》还表示,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

《通知》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

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柯雄认为,在新形势下,基层医疗机构,承担了非常重要分级诊疗任务,这与我们前期的防疫工作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异,“在我们此前的防疫工作中,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是‘哨所’的角色,主要负责筛查和及时转接,而救治任务比较少。”

他进一步指出,在防疫的新任务、新形势下,基层医疗机构在缓解、治疗新冠患者的相关症状方面,是可以做很多事情的,并且,有很多地方的基层医院目前面临的压力很大,所以就需要有关部门在政策方面予以一定的倾斜。

“比如这次提到的与新冠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这就比之前的政策更加具有针对性,也更精准,并且与其他疾病的报销政策相比,也有一定的突破,这是很好的。”柯雄强调。

临时医保药品目录备案后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部分地方因药品供应不足考虑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可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由省级医保部门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当地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对此,柯雄表示,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新冠患者在治疗时期的用药问题,是一个很有针对性的政策。

除以上方面,《通知》还在“互联网+”医保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医保经办流程等方面做出有关规定。

标签: 医疗机构 新型冠状病毒 先行执行 医保药品 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