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股市 >

服务商信息披露不准确等 大汉科技IPO违规收监管函

2021-04-01 09:26:51 来源:中国经济网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1〕3号

关于对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6日,本所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审核期间,本所启动了对你公司申报创业板项目的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工作。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一、关于第三方回款的金额披露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2429万元、7575万元、8786万元和182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5.07%、7.60%、4.19%和 1.34%。但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统计存在错漏,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第三方回款的金额披露不准确。

二、关于居间服务商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报告期发行人采用居间服务模式实现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46.80%、70.03%、79.32%、66.25%。发行人每年与全部居间服务商签订服务协议并约定佣金计提费率作为结算居间服务费的依据。但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仅与部分居间服务商签订协议并约定佣金计提费率,而且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居间服务商的名称、排序和居间服务费均披露错误。

招股说明书及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本所发行上市审核的重要文件,相关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作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你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问询回复中存在多处错漏、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发行人已经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也已经终止,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相关不良影响,本所已对相关情况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年3月26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函〔2021〕222号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徐懿、牟英彦的监管函

徐懿、牟英彦:

2020年7月16日,本所受理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汉科技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你们作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对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2429万元、7575万元、8786万元和182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5.07%、7.60%、4.19%和1.34%。《保荐工作报告》中称,保荐代表人已重点核查了第三方回款的金额、发生的原因,协助发行人进行了整改并认为第三方回款的内部控制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问询回复中保荐代表人称对第三方回款进行了逐笔核对并发表了第三方回款对应的销售收入真实、准确的核查意见。但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统计存在错漏,保荐代表人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要求进行核查,发表的有关第三方回款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二、未关注发行人合同客户与开票对象存在不一致情形

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合同客户与开票对象不一致对应的收入金额分别为1412万元、2837万元、6857万元和2093万元。保荐代表人未重点关注以上交易中合同客户、商品签收方、回款方、开票客户是否一致,未对合同客户与开票对象不一致对应的销售收入真实性发表核查意见。

三、对发行人居间服务商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报告期发行人采用居间服务模式实现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46.80%、70.03%、79.32%、66.25%。发行人每年与全部居间服务商签订服务协议并约定佣金计提费率作为结算居间服务费的依据。但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仅与部分居间服务商签订协议并约定佣金计提费率,而且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居间服务商的名称、排序和居间服务费均披露错误。

徐懿、牟英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鉴于保荐人和发行人均已向本所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也已经终止,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相关不良影响,本所已对相关情况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对徐懿、牟英彦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徐懿、牟英彦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3月26日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