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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杰特首发上会 ROE暴跌1家3董事俩遭警示

2021-01-04 09:20:54 来源:中国经济网

报告期营收复合增长率不及同行均值毛利率超同行均值

倍杰特毛利率超同行均值,但去年营收不及同行均值,报告期营收复合增长率也不及同行均值。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倍杰特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6.16%、39.69%、34.60%和32.21%,行业平均值分别为34.34%、32.47%、29.52%、31.66%。

去年,倍杰特营业收入为4.76亿元,去年同行营业收入均值为9.66亿元。报告期,倍杰特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10.23%,同行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平均值为24.39%。

倍杰特招股书称,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持续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这主要得益于公司核心技术先进性、自有生产制造基地以及业务结构等多方面因素。

报告期ROE大跌

报告期内倍杰特ROE暴跌。2017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倍杰特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4.67%、11.41%、12.42%、3.89%。

倍杰特招股书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净资产将出现较大规模的增长,净资产收益率将短期下降;同时公司股本总额增加,每股收益将被摊薄。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建设周期,并且从项目实施到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存在短期内每股收益被摊薄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近3年分红1.2亿元

近3年,倍杰特合计决议分红1.2亿元。

2018年5月30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向股东现金分配利润4,000.00万元。

2019年5月6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向股东现金分配利润4,000.00万元。

2020年4月25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向股东现金分配利润4,000.00万元。

公司、董事长、董秘均背警示函

2016年3月8日,倍杰特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交易,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证券简称:倍杰特,证券代码:835686。

因倍杰特未在2016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股转公司对公司出具了警示函,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出具了警示函。

2017年6月28日公司收到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7〕659号)。由于公司未在2016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5条的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及《业务规则》第1.4条、第6.1条的规定,股转公司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招股书称,上述被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为股转公司的自律监管措施,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前述措施外,公司此次违规事项不涉及行政处罚。

倍杰特时任董事长即权秋红;董事会秘书即卢慧诗,现已更名权思影。

2017年11月17日起,倍杰特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实控人夫妇曾占用1917万元二人全款买下23套房

据倍杰特招股书,报告期内,公司因历史推出的员工购房激励制度,导致2017年公司存在少量资金被实际控制人权秋红和张建飞以借款方式占用的情况。

截至2016年末,公司存在对实际控制人权秋红、张建飞的其他应收款1191.05万元、726.19万元,合计1917.24万元。权秋红、张建飞于2017年5月5日前向公司归还上述款项,并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323.2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1月,公司推出员工激励制度,对于计划在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且愿意购房的员工,根据激励条件公司出资个人购房总价的30%作为首付款,公司与购房员工签订十年的劳动合同和借款协议书,员工十年期满后,购房借款无需偿还,如员工提前离职,需要全额偿还购房首付款及利息。由于该激励政策需要一段时间才能逐步落实,且购买时开发商要求以自然人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另外公司考虑到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可办理按揭贷款的政策能够缓解公司资金占用,因此购买该住房时暂以股东权秋红、张建飞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由其代公司持有用于公司员工激励的房屋而形成相关的其他应收款项。

2014年2月,公司向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92套住房的首付款。经公司征求员工意见,当时仅有13名员工愿意购房,合计购房13套,其中12名员工的购房激励款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10年摊销,另外一名员工权思影,因其股东身份于2015年将其购房款归还公司;剩余79套期房30%的总价款1917.24万元转为23套住房的全款,权秋红、张建飞分别持有14套、9套。截至2016年末,公司实际控制人权秋红、张建飞因上述事项形成对公司借款分别为1191.05元、726.19万元。因开发商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产权证书,权秋红及张建飞于2017年5月5日向公司归还完毕上述借款,并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323.25万元。

倍杰特招股书表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权秋红、张建飞系因公司员工购房激励政策的客观需要而代公司暂时持有房屋,导致形成相关的其他应收款项,并非是出于个人原因而主动发起的资金占用行为;上述事项已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相关款项已于2017年5月5日归还公司,并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初至今,除上述事项,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报告期4遭罚

倍杰特在报告期内4度遭处罚。

公司子公司托县倍杰特由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于2017年8月29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托克托县税务局“托地税限改(2017)271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并处以行政罚款500元。

2017年9月25日,托县倍杰特收到呼和浩特市托县地方税务局“托地税简罚(2017)2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要求其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同时处以行政罚款500元。上述事项发生后,托县倍杰特积极按照《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于2017年9月25日全额缴纳该项罚款。

2019年8月1日,由于2016年以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足额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托县倍杰特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托克托县税务局“托税简罚(2019)11568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要求其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同时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

托县倍杰特已于2019年8月16日注销。

此外,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因2019-01-01至2019-01-31印花税未按期进行申报事宜,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罚款200元。

尚未了结诉讼8起

据倍杰特招股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目前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达8起,相关进展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与天源热电买卖合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2020年1月,发行人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主张:发行人与天源热电于2016年7月30日签订了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设备(货物)买卖合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标的分别为2,565.26万元、209万元,后双方于2017年5月18日分别签署补充协议将买卖合同标的变更为2,765.26万元,将安装合同标的变更为289万元。发行人按合同和协议于2017年7月初完成了设备安装,并于2017年7月15日将竣工图纸资料移交予天源热电,但天源热电拖欠发行人1,284.3436万元合同价款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天源热电支付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

根据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出具的“(2020)鲁0321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发行人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天源热电支付货款9,953,436.10元并支付利息,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涉及的289万元部分撤回另案主张。经法院主持调解,发行人与天源热电达成协议,主要约定如下:天源热电应支付发行人货款9,953,436.10元,自2020年7月30日起分7个月,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25万元,余款1,203,436.10元于2021年2月28日付清;如天源热电未按前述约定期限按时足额付款,需另支付发行人相应利息,且发行人可就未支付款项及利息全部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已收到天源热电根据前述调解书支付的全部货款9,953,436.10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涉及的289万元另行起诉,诉请法院判令天源热电支付安装款289万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天源热电提起反诉,主张发行人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工期延后,截至目前仍有大量工程未完工,诉请法院判令发行人支付天源热电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逾期竣工违约金3,898,610元,并继续履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完成剩余工程供货、施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在审理中。

2、山东倍杰特与孟庆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9月14日,孟庆军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主张:山东倍杰特因承包内蒙古天河水务有限公司发包的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大路新区高含盐废水再生利用处理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与孟庆军挂靠的内蒙古维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邦集团”)签订了土建部分施工承包协议和机电安装协议,孟庆军作为实际施工人进场施工,孟庆军诉请法院判决山东倍杰特、内蒙古天河水务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暂计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根据山东倍杰特出具的《答辩状》,土建施工承包协议和机电安装协议的主体均为维邦集团,孟庆军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公司未欠付维邦集团工程款且孟庆军并非实际施工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件尚在审理之中。

3、发行人与鄂尔多斯市东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巨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11月12日,东巨建设以发行人、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化工分公司为被告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东巨建设于2017年4月30日承建了发行人建设的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化工公司生活污水改扩建BOT项目并与发行人签订了编号为BGTZTJG-2017-04的《土建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660万元,并约定东巨建设在工程变更确定后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行人确认后予以调整合同价款。工程建设过程中,东巨建设对发行人在工程设计方案中未列明且未列入工程概算的分项提出增加合同价款的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后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为1,066.5951万元,该工程经双方及监理单位三方验收合格后交付发行人使用。截至目前,发行人向东巨建设已支付工程款654.35万元,尚有412.2451万元未支付,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412.2451万元及相应利息。

根据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作出的“(2019)内0626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东巨建设于2019年12月撤回对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化工分公司的起诉,乌审旗人民法院予以准予,乌审旗人民法院认为东巨建设与发行人签署的涉案合同合法有效,支持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确定的鉴定金额2,871,648元,判决发行人给付东巨建设前述工程款及利息。发行人已于2020年11月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审理程序和判决违反法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释,违反合同约定,认定事实错误,鉴定程序、依据违法,鉴定项目结论错误,请求依法撤销“(2019)内0626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4、山东倍杰特与北京鑫平舒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11月6日,北京鑫平舒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平舒”)向聊城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主张:山东倍杰特与鑫平舒双方就内蒙古中煤远兴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综合水处理工程于2016年12月5日签订了《防腐、保温施工合同》、2017年5月5日签订了《保冷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鑫平舒按质按量完成了工程并已验收合格,两份合同总价款为137.4853万元,山东倍杰特陆续给付了73.78万元,尚欠63.7053万元,特提请仲裁庭裁决山东倍杰特给付工程款63.7053万元及利息。

聊城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19)聊仲裁字第304号”裁决书,裁决山东倍杰特给付鑫平舒工程款63.7053万元。根据山东倍杰特于2020年10月提交的《撤裁申请书》,山东倍杰特主张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认定数额错误,申请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前述裁决。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在审理之中。

5、山东倍杰特与北京鑫平舒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纠纷。

2020年10月,山东倍杰特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主张:山东倍杰特于2017年6月10日与鑫平舒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买受合同》,鑫平舒开具材料费发票和收据后,未向山东倍杰特供应材料,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鑫平舒归还材料款684,778元及利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在审理之中。

6、发行人与江苏兴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纠纷。

发行人于2020年7月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江苏兴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洋管业”)《仲裁申请书》。根据该《仲裁申请书》,兴洋管业主张发行人支付工矿产品买卖合同项下的未付货款226,503.14元并赔偿逾期支付的损失。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答辩书》,发行人与兴洋管业发生两笔业务,其中一笔业务相关款项已全部付清,另一笔业务因存在质量问题、安装调试不合格,部分款项未支付,且兴洋管业所主张的款项已过诉讼时效,发行人对兴洋管业所主张的欠款数额和损失均不认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仲裁案件尚在审理之中。

7、发行人与权二佳民间借贷纠纷。

2020年10月21日,发行人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主张:发行人与权二佳于2014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权二佳为解决住房问题,于2015年7月15日向发行人借款254,059元首付款购房,后权二佳于2017年10月26日离职,经发行人多次催讨仍不归还,请求法院判令权二佳立即归还前述款项及利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在审理之中。

8、发行人、乌海倍杰特与普信环保不当得利纠纷、追偿权纠纷。

根据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信环保”)作为原告向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提交的2份《民事起诉状》,普信环保主张:2014年依据其与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普信环保在约定特许经营期限内负责“乌海市乌达经济开发区污水扩建及中水回用工程BOT项目”投融资等事宜并享有约定收益,之后发行人、乌海倍杰特全面负责该工程施工、运营等工作。经双方对账,确认发行人、乌海倍杰特收取了普信环保应收未收水费291.19万元,并以普信环保应收水费147.16万元折抵其运营期间产生之债务,且普信环保为发行人、乌海倍杰特垫付工资款38.32万元,双方就前述款项协商还款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发行人、乌海倍杰特返还前述款项并支付利息。

发行人、乌海倍杰特答辩如下:普信环保以同一内容、事实重复起诉,此前起诉均被驳回;发行人、乌海倍杰特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未收取水费,并为普信环保垫付几百万元运营费,不存在不当得利;且普信环保经营乌达区污水厂期间收不抵债,仅与乌海倍杰特计算收入账、不计算支出账,拒绝提供原始账目,并于2018年私自收取应属乌海倍杰特托管期间水处理费;2017年污水处理费由普信环保收取,且职工与普信环保建立劳动关系,普信环保应当为其职工发放工资;普信环保将污水处理厂移交政府,发行人、乌海倍杰特与政府签订协议并从政府重新接收污水处理厂,与普信环保没有债权债务和合同关系。根据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作出的“(2020)内0304民初1110号”民事裁定书,普信环保于2020年10月向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查询并冻结发行人、乌海倍杰特账户存款510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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