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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生科技首发上会 产品价降规模小毛利率2倍同行

2020-12-15 09:16:46 来源:中国经济网

本科及以上员工仅占比5%

2017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6月末,华生科技员工人数分别为226人、246人、246人、245人。各期,公司人均薪酬分别为9.88万元、10.91万元、10.73万元、4.39万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在册员工共计245名。员工受教育程度来看,其中本科及以上仅13人,占员工总数比例为5.31%;大专员工59人,占员工总数比例为24.08%;高中及以下员工人数为173人,占员工总数比例为70.61%。

综合来看,华生科技大专、高中及以下员工人数为232人,占员工总数比例为94.69%。

员工年龄分布来看,华生科技30岁以下员工人数为28人,占员工总数比例的11.43%;51岁以上员工人数为114人,占员工总数比例的46.53%。

4年1期毛利率同行之冠 发审委会议问询

华生科技4年1期毛利率均为同行之冠,达同行均值的2倍左右。2016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9.27%、41.39%、39.83%、41.84%、44.73%,行业平均值分别为22.35%、20.87%、20.76%、19.33%、19.83%,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行业平均值的1.76倍、1.98倍、1.92倍、2.16倍、2.26倍。

各期,同行中海利得毛利率分别为22.68%、21.73%、19.50%、19.47%,港龙股份毛利率分别为17.25%、17.76%、16.53%、17.81%,龙天集团毛利率分别为22.68%、22.77%、21.95%、22.21%。

华生科技招股书称,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不同公司业务结构存在较大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总资产及营收规模来看,华生科技在4家同行中最低。2019年,资产总额方面,海利得为55.71亿元、港龙股份为7.54亿元,龙天集团为7.85亿元,华生科技为4.22亿元。

2019年,营业收入来看,海利得为40.14亿元、港龙股份为9.68亿元、龙天集团为6.61亿元、华生科技为3.18亿元。

2020年11月26日召开的发审委会议在对华生科技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中关注到公司的高毛利率问题,指出,报告期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同产品毛利率差异较大,其中气密材料毛利率较高且出现下滑。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报告期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拉丝气垫材料毛利率下滑的原因,该产品市场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是否存在毛利率持续下降风险;(3)说明发行人境内外毛利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合理性;(4)说明外购成本明显高于自产成本的合理性和持续性,沃克纺织是否系实际控制人之一蒋瑜慧配偶金超家族企业或亲属企业,沃克纺织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合作是否有其他利益安排;(5)结合研发投入、技术工艺、知识产权等方面情况,说明发行人维持高毛利率的相关措施及可行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外销收入占比较高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华生科技外销收入分别为10993.37万元、10205.61万元、8103.68万元和2428.27万元,分别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2.39%、32.40%、25.70%和18.50%。

最新版招股书称,公司主营的篷盖材料、灯箱广告材料主要出口到欧洲、北美、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2017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出口比例分别为81.96%、79.75%、78.89%和76.37%,拉丝气垫材料和充气游艇材料虽较少直接出口,2017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出口比例分别为14.89%、8.43%、5.75%和4.14%,但其终端制成品划水板、充气游艇等产品的最终销售区域主要为北美、欧洲、澳洲等海外市场。

若未来受到经济危机等外部经济环境重大不利变化的影响,导致市场需求下滑;或出现与公司主要终端产品出口国发生单边或多边贸易摩擦等情况,将会对公司海外销售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亦会间接对公司内销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华生科技的“免、抵、退”税额分别为1757.87万元、1794.26万元、1273.79万元、371.15万元,占营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6.01%、21.90%、12.61%、8.24%。

拟募资扩产2.65倍

据华生科技招股书,气密材料的核心生产环节为成品贴合的上浆、贴合环节;其中对于拉丝气垫材料来说,拉丝基布的织造环节亦相对较为重要。

华生科技此次拟募资中,4.28亿元将用于年产450万平方拉丝基布建设项目,占总拟募集资金规模的88.80%。

该项目全部达产后,公司将新增拉丝基布产能450万平方米,这一年新增产能为华生科技2019年拉丝基布产能的2.65倍。

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华生科技拉丝基布产能分别为47.70万㎡、100.35万㎡、169.94万㎡、77.89万㎡,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2.56%、64.16%、87.28%、95.31%。

华生科技回复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称,2018年,公司拉丝基布的产能利用率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为公司在2018年下半年增加了较多拉丝基布生产设备,当期产能同比增长明显,受相关生产设备调试等因素影响,当期拉丝基布的产能利用率有所下降。2019年,公司拉丝基布生产设备进一步增加,产能进一步快速增长;受2019年以来拉丝气垫材料订单增长、拉丝基布自产比例上升影响,2019年以来拉丝基布的产能利用率明显上升。

华生科技表示,随着拉丝气垫材料业务逐渐发展壮大,一方面拉丝气垫材料面临下游市场旺盛的需求;另一方面,客户对产品的功能、质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由于受生产场地、设备产能限制,公司无法继续大规模提高生产能力,现有产能已近饱和。公司需要通过扩充产能逾越产能瓶颈的限制,扩大公司在拉丝气垫材料领域的市场份额。

报告期分红1.3亿元

华生科技在报告期内3次分红,合计分红1.3亿元。

2017年10月27日,华生科技2017年股东会决议,向公司股东分配现金股利8000万元,占上一年净利润比例为154.52%。

2019年3月24日,华生科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向公司股东分配现金股利2500万元,占上一年净利润比例为36.95%。

2020年3月22日,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向公司股东分配现金股利2500万元(含税),占上一年净利润的比例为28.88%。

时间线上来看,华生科技3次分红决议时点分别为签署辅导协议前1年、首版招股书报送前1个多月、第二版招股书报送后2个多月。广发证券与华生科技签订辅导协议并于2018年10月在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进行辅导备案登记。华生科技于2019年5月15日向证监会报送首版招股书。

华生科技回复称,公司不存在上市前突击分红情况,公司建有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落实对股东合理投资回报。

频繁关联方拆借

华生科技存在频繁的关联方拆借。2016年、2017年,华生科技关联方拆借合计19次,单笔最大金额2400万元,单笔最小金额1.59万元。

2016年,华生科技向蒋生华存在2笔拆出,金额分别为1961.98万元、175万元;向王龙斌拆出6.29万元;向金超拆出6.29万元;向海宁市恒创涂层织物有限公司拆出220万元;向海盐天恩经编有限公司2笔拆出,金额分别为700万元和2400万元;向浙江豪生新材料有限公司拆出500万元。

2017年,华生科技从海宁市永丽经编有限公司拆入400万元,从蒋生华拆入1110.03万元;同年向金超3笔拆出,金额分别为300万元、1.59万元、6.29万元;向王龙斌2笔拆出,金额分别为6.29万元、1.59万元;向蒋生华拆出300万元;向海宁市恒创涂层织物有限公司拆出250万元;向浙江豪生新材料有限公司拆出400万元;向海宁市永丽经编有限公司拆出230万元。

蒋生华系华生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龙斌系蒋生华侄子;金超系华生科技的实控人之一蒋瑜慧的配偶,即蒋生华的女婿,任职于公司销售部;海盐天恩经编有限公司系金超父母金建定、马金珍控制的企业;海宁市恒创涂层织物有限公司系华生科技的副总经理范跃飞配偶张敏姬控制的企业;浙江豪生新材料有限公司系蒋生华胞弟蒋生良家族控制的企业。

华生科技招股书称,2016年、2017年,公司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形,主要系在有限公司阶段,公司部分内部控制尚不健全,对于与关联方资金拆借问题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公司或关联方存在临时性资金短缺时,发生资金往来以满足临时性的资金周转需求。

华生科技表示,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在股份公司成立前均已处理完毕。蒋生华与上述关联方(浙江豪生新材料有限公司、海盐天恩经编有限公司、海宁市恒创涂层织物有限公司、金超、海宁市永丽经编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确认上述关联方与公司资金拆借产生的资金占用费由蒋生华代为支付(或收取)。

关联方担保频繁

此外,华生科技存在多起关联方担保。招股书披露的华生科技为关联方担保合计16起,担保金额最小的为200万元,担保金额最高的为2000万元,目前这些担保项下债务均已终止;关联方为公司担保5笔,担保金额分别为2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600万元、3860万元。

华生科技招股书称,公司曾为海盐天恩、海宁永丽和浙江豪生提供保证担保。海盐天恩、海宁永丽和浙江豪生规模较小,其供应商主要为涤纶丝厂商,采购款基本要求以现款结算,而其客户存在较多票据付款方式,导致其采购资金较为紧张,存在较多融资需求,但是其自身拥有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较少,不动产抵押价值相对不足,而公司信誉较好,因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蒋生华、蒋瑜慧、浙江豪生曾为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蒋生华、蒋瑜慧均系为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的借款提供担保,根据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公司已将自有房屋和土地作抵押,但该行同时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由蒋生华、蒋瑜慧同时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浙江豪生系为公司在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桥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的借款授信提供担保,由于公司自有房屋和土地均已在其他银行办理了抵押手续,不能在该行再次抵押,而该行要求须由法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考虑公司亦为豪生新材料提供过担保,经与豪生新材料协商并经该行同意,由豪生新材料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招股书表示,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均在股改以前签署,且股东均知情并同意,担保手续符合《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担保方借款手续符合《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被担保方的借款均已履行还款义务,不存在违约事实,因此公司对外担保未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向关联方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2357万元

报告期内,在股份公司成立前,存在关联方向公司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相关交易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合计金额达2356.85万元。

招股书称,报告期内,海盐天恩经编有限公司、海宁市永丽经编有限公司和海宁市天海毛绒有限公司在其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从各自的客户处取得较多银行承兑汇票,若直接将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其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将面临一定的利息等费用损失。公司资金较为充裕,且公司采购原材料可以正常使用票据支付,上述关联方经与公司协商沟通,公司同意受让其部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收到海盐天恩、海宁永丽、天海毛绒背书的票据后,分别以等额的现金转账至其银行账户,海盐天恩、海宁永丽、天海毛绒将收到的现金主要用于支付货款,公司将受让的票据背书用于采购原材料。公司受让关联方的票据未收取任何利息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报告期内关联方向公司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相关交易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实控人之一王明珍去年遭行政处罚

去年,华生科技实际控制人王明珍受到1项行政处罚。具体情形为:2019年3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宁市支局向王明珍作出了海外管告[2019]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宁市支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就王明珍因2006年4月10日于香港出资注册设立香港永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事项,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王明珍已于2019年3月29日缴纳了上述罚款。

香港永鑫成立时,根据当时执行的汇发[2005]7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需要外汇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系以境外股权投资为目的,考虑到当时香港公司设立的目的是持有华生经编股权,不开展实际经营,也不进行境外股权投资,因此王明珍认为其并非特殊目的公司,无需按该规定进行外汇登记。另当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亦未出台,10,000港币属于可以自由携带出境的外币,因此王明珍未就该投资进行过外汇登记。经查,依据当时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香港永鑫设立时该等投资行为确实没有明确且强制性的审批、登记程序规定。

但是在2014年汇发[2014]37号文出台后,按规定以往未进行外汇登记的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需要进行补登记,王明珍未予关注因此也没有及时进行外汇补登记。此后经王明珍主动申请,2019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宁市支局对王明珍因未及时就成立香港永鑫进行外汇登记而作出了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王明珍拟根据汇发[2014]37号文进行外汇补登记,按外汇补登记相关操作要求,补登记申请须通过返程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宁市支局提交。但由于香港永鑫返程投资的华生经编已转为内资企业,不再是外商投资企业,返程投资架构已不存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宁市支局无法受理该项外汇补登记申请,故此客观上导致王明珍未能办理上述外汇补登记手续。

王明珍及永鑫的相关问题引起发审委会议关注。发审委会议对华生科技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中指出,发行人称香港永鑫的入股资金全部来源于境外自然人何永裕向王明珍提供的借款。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资金流转凭证等情况,说明香港永鑫的入股资金来源于境外自然人何永裕向王明珍提供的借款的依据是否充分;(2)说明外汇管理部门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处罚情况,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3)说明自2006年7月设立以来,发行人是否存在逃汇、套汇等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4)说明通过香港迈克隆归还款项的原因和合理性;(5)说明王明珍借款后长期未还款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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