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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丈夫跑到驾校殴打对方,云南检方起诉

2023-02-05 17:11:55 来源:潇湘晨报


【资料图】

云南昭通40岁男子吴某某因妻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跑到驾校殴打对方,致其头部轻微伤、脊柱部位轻伤二级。事后,吴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检方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

内容显示,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2年生,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某镇某村。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7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因妻子肖某某与杨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到大关县某镇某驾校找到杨某甲,在驾校楼梯间,吴某某捡起一把洋铲击打杨某甲,致杨某甲头部受伤,后杨某甲往楼下跑时摔倒,吴某某追上后用断裂的洋铲把把(木棒)打杨某甲腿部,被肖某某拦下。

经鉴定,杨某甲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脊柱部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身体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吴某某主动到派出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

检察院表示,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潇湘晨报记者蒋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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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刑事诉讼法 故意伤害罪 男女关系 追究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