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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热门!多年未付抚养费,父亲承诺自愿补偿儿子50万元,能否反悔?|宝山法院

2022-10-09 17:50:01 来源:潇湘晨报

离婚并不能割开父母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也不能免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资料图)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抚养费的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长期以来,作为父亲的杨先生在离婚后从未支付分文抚养费。但在得知老房可能动迁时,自书自愿给儿子50万元。可是动迁后,杨先生又反悔了。杨先生能否反悔?儿子诉讼主张这50万元,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简介

1992年12月,唐女士与杨先生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年仅四岁的儿子(小伟)由母亲唐女士抚养,杨先生每月负担抚养费60元,一直负担到小孩经济自主为止。但长期以来,杨先生从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过抚养费。

经过唐女士多次讨要,杨先生于2012年3月自书《遗嘱》:“因为当时我经济非常拮据,长期以来没有付小孩抚养费,欠得太多,所以在私房动迁后,本人自愿拿出和赔偿儿子财力费人民币伍拾万元作为小孩买房子所用,我决不后悔……”

同日,杨先生还在信纸上自书了一份留言条:

“小伟,父亲已留下遗嘱,动迁亲生父亲给你伍拾万元,给你买房子,等你成家立业后父亲再和你见面,不能后悔……”

2019年,杨先生父母的老房子动迁了,杨先生取得了动迁补偿利益200余万元,但杨先生却不愿将50万元支付给儿子。

于是,儿子小伟诉至法院要求杨先生支付50万元。

被告杨先生辩称,当时自己患病,想遗留一部分财产给儿子小伟,证据中的《遗嘱》是自书遗嘱,该遗嘱尚未生效,即使不是遗嘱,也是赠与,赠与可以撤销。

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自书材料名为遗嘱,然而其内容并非对遗产的处理,是对其可能取得的拆迁利益的处分。被告并非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是基于其此前未付抚养费的行为对原告所做的补偿。现在被告已取得动迁利益,付款条件已成就。

一审判决被告杨先生支付原告小伟50万元。后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案件生效后,被告杨先生已自愿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多年未付抚养费,父亲书写自愿补偿50万元,能否反悔?本案是父亲出于未付抚养费的亏欠而对儿子做出的补偿,该补偿金额远超过了当年应付的抚养费,可以认定是赠与。

那么,在未给付前,该赠与是否可以任意撤销呢?

离婚的变故不免除法定抚养义务的履行

原《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1084条作出了与原《婚姻法》第36条相同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父母并不会因此而无须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也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无须负担赡养义务。所以,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诚然,父母离异因矛盾纠葛可能会影响到孩子对未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的感情,父母也会因重组家庭、另育子女、不共同生活等而与孩子渐行渐远,但离婚的变故并不免除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在小伟年纪尚小需要父爱,且与母亲生活困窘之时,杨先生并未履行抚养义务,这与法律规定和道德观念相悖。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撤销

原《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说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以撤销。该规定也被保留在《民法典》第658条中,且进一步强调了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依法不得撤销”。

本案中,杨先生作为父亲,离婚后在儿子小伟成长过程中未付过抚养费。杨先生做出承诺给儿子50万元,是对其父爱缺位的弥补,也是对儿子的补偿,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感和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感,这恰恰就是原《合同法》第186条即《民法典》第658条所指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此不得任意撤销。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限制撤销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这体现出履行道德义务的必要性,也是对正确道德观念的倡导与守护。

来源 | 上海宝山法院

标签: 抚养义务 赠与合同 未成年子女 共同生活 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