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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快看:精准量刑!看刑事法官在法治框架下助力营商环境

2022-07-18 19:58:42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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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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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法治框架下助力营商环境

近日,荆州市沙市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过程中,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理念贯穿刑事审判始终,最终在法治框架下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01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某昌公司与某嘉公司签订《长江航道疏浚弃砂采购合同》,约定由某昌公司向某嘉公司购买长江航道疏浚弃砂,用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

当月,某嘉公司安排被告单位某利公司组织运输船向荆州某码头运砂。期间,被告单位某利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以运输距离较远,原合同约定运输费用不够为由停运,并要求某昌公司再增加1.5元/吨运输费。

某昌公司为确保向高速项目正常供砂,与李某某商议弥补运输费的方法。李某某提出在运输船到达码头后,由被告单位某利公司和某昌公司在每船疏浚砂入库前扣水之后,再每船额外扣减300-800吨不等重量,并以扣减后的吨位填写城嘉材料货物入库单,以此方法截留疏浚砂吨位,并从截留的疏浚砂中弥补运输费。

最后,某昌公司和被告单位某利公司约定,扣减的疏浚砂利润分配方式为:以某嘉公司售价为基准,减去9.8元运输费和4元堆场费后,剩余部分由某利公司占1/3,鑫鼎昌公司占2/3。

02

法院审理

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单位某利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串通采取漏报砂石吨位的方式,骗取某嘉公司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犯罪金额问题的认定是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一大焦点。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金额应扣除尚未发生的运输费、堆场费。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包含某嘉公司尚未支出,且应由被告单位收取的运输费及堆场费,法院根据新的计算方法对犯罪金额予以了变更。因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建立在认定“犯罪金额数额巨大”基础之上,法院在判决时对量刑予以了调整。

03

法官后语

刑事审判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好犯罪事实的认定,犯罪事实的认定不仅决定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同样也影响量刑情节。在优化营商环境这个大环境下,刑事审判要在法治框架下助力营商环境,既要罪责刑相适应,也要充分考虑到对涉企单位的正常运营的影响。

作者 张志浩 | 编辑 张世君 | 审核 蓝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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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刑事审判 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 区人民法院 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