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产经 >

全球热点!“执法视角”第六十二期|规范建筑垃圾清运助力保护生态环境

2022-07-28 20:02:16 来源:潇湘晨报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总结和宣传执法办案中优秀经验做法,展现我区行政执法的成效和亮点,闵行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设“执法视角”栏目,通过执法人员、专家学者的视角,进一步剖析公正文明执法之效,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办案水平提供可借鉴、可推广的模式。

案情简介


【资料图】

莘庄工业区城管执法中队于2020年8月20日巡查至某园区工地对建筑垃圾清运情况进行检查,现场三方单位(建设方、施工方、运输方)均未能提供相关审批手续。8月24日,施工方承认将建筑垃圾交给运输方负责清运处置,共计运输19车,运输车的载重量为8吨。为确认违法事实,执法中队发函至闵行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请求协助调查,复函得知,建设方未在区绿容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手续,运输方也未在上海市建筑垃圾申报系统内备案。8月31日,施工方再次来中队接受调查,其对闵行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的复函予以认可,并承诺已于运输方解除合同,随后提交与具有运输资质的公司的装修垃圾清运协议及审批单。

随后执法人员依次约谈建设方、运输方,均承认相关事实、证据。三方当事人之间的询问内容均相互印证,这也为案件性质的定性和法律依据的支撑起到关键作用,让此案件办成“实案”、做成“铁案”。

本案例为系列案件、涉及建筑施工工地三家单位,均被给予行政处罚,处罚金额较大(共计处罚十一万零捌佰元整),依法依规做到从严从重处罚,能够形成典型案例,复制推广。

工作成效

(一)细心求证、锁定证据

本案中,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时,当事人违法行为均已发生,运输车辆已无踪迹,申报的建筑垃圾总量难以认定。执法人员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三方当事人询问笔录之间的比对:三方的笔录均互相印证三者的关系、工程施工时间、处置的建筑垃圾的重量及种类(物证),间接从建设方提供的运输合同(书证)证实无证运输的违法事实。然后,执法人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三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管理单位的复函,最终确认违法当事人依次为:建设方、运输方、施工方且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证据结合运输单位提供的运输车辆照片,执法人员认为本案违法标的应为:三方当事人共擅自处置的建筑垃圾19车,每车满载8吨,共计152吨。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规定,故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别罚款人民币肆万零肆佰元整的行政决定,对运输单位作出上限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决定。

(二)宣传教育、依法处罚

随后,三方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向区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请求减免处罚。法核部门仔细研究、认真商讨,认为双方之间的民事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当事人的违法的事由不属于首次轻微免罚的情形,最终按照拟定的处罚金额,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过执法人员普法宣传、以案释法后,三方当事人其意识到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危害性和严重性,随后均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且无异议,在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均依照处罚决定书上的内容缴纳罚款并于2020年11月30日结案终了。事后,三方当事人均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思考体会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以一个个案例向我们说明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突出,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刻不容缓。同样表明当下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今后,中队按照“城管进工地”的要求,结合“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实效,建立城管执法与辖区工地管理单位联动机制,整合资源、发挥合力,形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的工地管理闭环机制。这既解决了工地管理无权限执法的问题,又解决了工地执法滞后性的问题,让管理与执法的力量真正拧成一股绳,形成一股劲,从而实现了精准执法,切实有效遏制工地内的违法行为,为精细化管理提供有力保障。为“守护好一江碧水”,推进“母亲河”长江大保护,尽职尽责,敢作敢为,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与担当。

案例点评

该行政执法案例是对违反“建筑垃圾清运”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该案例对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介绍清晰详细,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客观清楚,法律依据适用准确,处罚结果适当。尤其是在违法行为人提出减免处罚请求时,在依法依规认定不属于首次轻微免罚情形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体现了严格规范公正的执法要求。

上海市行政法治研究所 王天品教授团队

供稿: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标签: 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 垃圾清运 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