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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家务补偿”,是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认可

2022-03-12 18:07:01 来源:潇湘晨报

□黄海萍(广西大学)

近日,一则离婚判决的新闻引起了笔者的关注,新闻的主要内容是林先生在2010年和谭女士结婚后考研读博,10年后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谭女士同意离婚并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的要求,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谭女士的诉求。这项判决体现了司法对女性正当权益的保障,有利于加强社会对“家务也是劳动”观念的认知。

长期以来,受“男主内,女主外”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一直被默认为家务劳动的承担者。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的自我解放意识不断觉醒,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不断提高,参与工作的比例越来越高。据相关数据,中国女性劳动参与率高达70%,居世界第一。“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已经落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相关统计数据表明,中国男性劳动参与率排名世界倒数第四,仅次于日本、韩国、印度。在中国家庭中,无偿的家务劳动65%由妻子承担,23%由老人承担。这些统计数据意味着中国女性在参与社会生产的同时,还无偿地承担了绝大多数的家务劳动,工作和家务的压力同时肩负在妻子身上。同样是家庭的成员,丈夫和妻子在实际家庭生活中负担的家务不对等,无形中损害了承担无偿家务劳动更多一方的权益和发展机会。

在林先生和谭女士离婚案中,法官认为林先生在婚姻中,把大多数时间用于完成学业、提升自我,最终获得事业发展,是谭女士在照顾子女、家庭劳动中付出较多时间、精力,提供家庭生活保障而获得的。承担的家务劳动时间越多,意味着用于个人发展的时间就越少,而且由于家务劳动价值的无形性,社会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识不够,这也导致了一部分家庭主妇在家中的地位较低,自我认同感不高。那些重返职场的家庭主妇,也因为脱离职场太久,遭遇求职和工作上的困难。这些现状对于全职家庭主妇和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妇女是不公平的,长此以往,不利于实现女性的合法正当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补偿,对方应予以补偿。法院判谭女士获得10万元的家务补偿是完全合法的。这是司法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的正义之举。此案还提升了社会对“家务劳动”观念的认知,无论“家务劳动”能否带来金钱上的收入,都是劳动的一种。“家务也是一种劳动”的观念有助于家庭妇女提升对自己的劳动价值的认识,并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虽然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并非至臻至美。在今年召开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黄琦表示:司法实务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仍然比较保守谨慎,对此她提议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先预留家务补偿份额,再分割共有财产,避免执行困难和重复诉讼。只有不断完善的司法制度和切实的司法实践,才能真正保障女性合法的权益。

标签: 经济补偿 统计数据 中国女性 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