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金融 >

银泰证券西安一营业部违规 杨旭不得担任高管等职务

2021-04-07 09:50:1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友谊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字〔2021〕3号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友谊西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原负责人杨旭、员工王小光长期组织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或便利以获取个人收益,通过从事与所在机构和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营业部廉洁从业防控机制不健全,且杨旭、王小光介绍参与融资的场外资金涉嫌他人犯罪所得,影响恶劣。二是2017年至201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3次对杨旭、王小光组织出借的客户证券账户下发异常交易预警调查函,你营业部未如实向公司总部报告情况,营业部异常交易监控、合规管理和内部制衡失效。三是2020年5月21日,你公司总部发现杨旭涉及组织出借客户证券账户进行场外配资被民事诉讼,并对其进行了内部处理,你营业部未向我局报告该重大事项,合规管理存在缺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三)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现对你营业部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你营业部应当在2021年4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责令你营业部自收到监管措施之日起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1年3月25日

关于对杨旭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字〔2021〕4号

杨旭:

经查,你在担任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友谊西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违规组织营业部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第五十四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杨旭为不适当人选,自我局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1年3月25日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