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金融 >

中国化学(601117.SH)关联交易未及时信披 李涛遭监管关注

2020-07-23 14:13:32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0〕0079号

关于对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中国化学,A股证券代码:601117;

李涛,时任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中国化学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南投)是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学或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学工程)控制的企业,是中国化学的关联方。2018年12月、2019年10月,公司分别与中化南投共同增资项目公司,构成关联交易,但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全资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化建)与中化南投、赣州市南康区城发集团中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发集团)共同投资成立众拓家具产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拓公司)。众拓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6,980万元,其中三化建认缴13,759.8万元、持股51%,中化南投认缴9,173.2万元、持股34%,城发集团认缴剩余资本金、持股15%。

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全资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化建)与中化南投、城发集团共同投资成立群拓家具产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拓公司)。群拓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6,220万元,其中四化建认缴13,372.2万元、持股51%,中化南投认缴8,914.8万元、持股34%,城发集团认缴剩余资本金、持股15%。

在公司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后,三化建于2018年12月及2019年10月,与中化南投和城发集团签订两次补充协议,分别约定众拓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28,000万元、135,780万元,上述两次增资交易各方均同比例增资,三化建分别新增认缴出资额51,520.2万元、3,967.8万元。2019年10月,四化建、中化南投与城发集团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群拓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2,500万元,交易各方同比例增资,四化建新增认缴出资额8,302.8万元。

公司全资子公司三化建、四化建与关联方中化南投共同对众拓公司、群拓公司的上述增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2018年,上述增资关联交易金额51,520.2元,占公司2017年净资产的1.82%;2019年,上述增资关联交易金额累计63,790.8万元,占公司2018年净资产的1.94%,均达到公司董事会决策及披露临时公告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迟至2020年6月2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增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并于6月4日予以披露。

综上,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0.2.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涛(任期2017年4月20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涛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