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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600317.SH)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李和忠遭关注

2020-08-17 14:24:06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三) 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进行控制;

(四) 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4.2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上市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上市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0〕0090号

关于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营口港,A股证券代码:600317;

李和忠,时任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晓东,时任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振宇,时任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周志旭,时任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关于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22号)查明的事实,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将日常经营资金归集至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集团)控股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由财务公司进行集中收付。公司作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提供了财务公司的绝大部分流动性来源,其中2017年末财务公司从公司归集资金16.95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43.74%,而公司从财务公司获取贷款3亿元。2018年末财务公司从公司归集资金30.43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73.68%,而公司获取贷款4.5亿元。公司资金贡献率与其从财务公司获得的贷款比率严重失衡。在相应年份,公司向财务公司归集大量资金,营口港集团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向集团内其他公司发放贷款,造成财务公司剩余资金无法满足公司贷款需求,客观上导致公司从外部金融机构融资,增加了公司相关资金成本。上述行为形成了关联方隐性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另经查明,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属财务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范围,公司按照前期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办理资金归集事宜,按照市场标准确定利率。在上述行为被监管认定为关联方隐性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后,公司积极督促控股股东配合整改,原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已全部转移至外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偿还有息负债,未造成公司资金损失。

综上,公司向控股股东下属财务公司归集资金,财务公司向集团内其他公司提供贷款,构成控股股东隐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客观上限制了公司资金使用自主权,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控股股东作为资金占用方和受益方,通过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方式,隐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作为资金被占用方,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务管理的独立性,导致隐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在较长期间内存续,亦对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因前述违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控股股东营口港集团做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公司董事长李和忠、总经理王晓东、财务总监张振宇、董事会秘书周志旭分别作为公司重大决策、经营管理、财务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上述有关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和忠、总经理王晓东、财务总监张振宇、董事会秘书周志旭予以监管关注。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76号

关于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22号)查明的事实,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日常经营资金归集至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集团)控股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由财务公司进行集中收付。公司作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为财务公司提供了绝大部分的流动性来源。其中,2017年末财务公司从公司归集资金16.95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43.74%,而公司从财务公司获取贷款3亿元。2018年末财务公司从公司归集资金30.43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73.68%,而公司获取贷款4.5亿元。公司资金贡献率与其从财务公司获得的贷款比率严重失衡。在相应年份,公司向财务公司归集大量资金,营口港集团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向集团内其他公司发放贷款,造成财务公司剩余资金无法满足公司贷款需求,客观上导致公司从外部金融机构融资,增加了公司相关资金成本。上述行为形成了关联方隐形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集团将公司大量资金归集至控股财务公司,并将归集的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向集团内其他公司提供贷款,客观上限制了公司资金使用自主权,导致财务公司剩余资金无法满足公司贷款需求,形成关联方隐形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2.4.1条、第2.4.2条等相关规定。

控股股东营口港集团提出异议称:一是其主观上没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意图。因辽宁港口整合过渡期内,控股股东无法新增融资,出现资金暂时短缺。由于规则理解不到位与资金管理不善,客观上造成了隐形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二是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曾提醒控股股东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发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控股股东采取招商局集团资金注入、重启市场融资渠道、完成债转股安排等有效措施解决资金难题。三是控股股东在得知上述资金往来行为将被认定为非经营性占用后,已决议解散注销财务公司,消除隐形资金占用的隐患。请求从轻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控股股东的异议理由不能完全免除其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一是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已经发生,是否存在占用故意及占用背景均不足以免除违规责任。二是控股股东作为资金占用方和受益方,通过所属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方式隐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应当对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鉴于控股股东已积极配合公司整改,公司原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已全部转移至外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偿还有息负债,未造成公司资金损失,相关情况已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与规范运作,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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