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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快看点丨雅安市通报6批次不合格食品,含2款桶装饮用水

2023-02-17 16:06:08 来源:潇湘晨报

2月17日,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6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号)。通告显示,雅安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经营单位被处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资料图片)

一、泸定县泸沣超市销售的、标称由雅安市三雨茶厂生产的“茉莉花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泸定县泸沣超市销售的、标称由雅安市三雨茶厂生产的“茉莉花茶”(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1-10-09)被检出“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茉莉花茶”20袋,共计5公斤,货值190元;已全部销售完;召回并封存4袋,共计1公斤。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20.80元(大写:贰拾元捌角);

2.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茉莉花茶”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验收把关不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在今后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强茶叶鲜叶农残检测,严把成品茶叶出厂检验关,防止不合格成品茶叶流入市场。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7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芦山县和润邻家购物中心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芦山县和润邻家购物中心销售的 “香蕉”(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08-01)被检出“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香蕉”21公斤,货值167.16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主观上无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3日决定对其免于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三、雅安市雨城区骞家山泉桶装水销售部销售的、标称由雅安三雅饮料厂生产的“骞家山泉(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雨城区骞家山泉桶装水销售部销售的、标称由雅安三雅饮料厂生产的“骞家山泉(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2-08-03)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骞家山泉(包装饮用水)”90桶, 共计1701公斤,货值900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该公司是厂家合作销售点,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主观上无过错,属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骞家山泉(包装饮用水)”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食品进行召回。

(三)生产环节行政处罚情况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骞家山泉(包装饮用水)”251桶,共计4743.9公斤,货值753元;已全部销售完;召回并封存135桶,共计2551.5公斤。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该企业30日内连续两次被抽检出同一指标不合格,且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前一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763.00元(大写:柒佰陆拾叁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骞家山泉(包装饮用水)”不合格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未对水桶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把产品出厂检验关,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石棉县钵钵宴小吃部销售的“卤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石棉县钵钵宴小吃部销售的“卤牛肉”(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2-08-11)被检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8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共制作该批次“卤牛肉”42.56公斤,货值8515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8515.00元(大写:捌仟伍佰壹拾伍元整);

2.没收扣押的肉制品护色剂;

3.罚款600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卤牛肉(自制)”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为改善卤牛肉颜色,增加销量,人为添加导致。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1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五、汉源县汗蓉餐馆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汉源县汗蓉餐馆销售的“油条”(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2-11-02)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4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暂停制作、销售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共制作该批次“油条”30根,货值90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大写:玖拾元整);

2.罚款2000.00(大写:贰仟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油条”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未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采购精确计量器具,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2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六、芦山县芦圣泉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芦山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西岭雪分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芦山县芦圣泉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芦山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西岭雪分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2-10-05)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饮用天然水”190桶,共计3591公斤,货值1520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警告;

2.罚款600.00元(大写:陆佰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饮用天然水”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控制不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饮用天然水”631桶,共计11585.7公斤,货值2452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2452.00元(大写:贰仟肆佰伍拾贰元整);

2.罚款10000.00(大写:壹万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饮用天然水”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控制不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加强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把产品出厂检验关,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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