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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工程有质量问题却没有证据
法院:应当支付尾款310810元
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尾款,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10月27日,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判决发包方向施工方支付工程尾款31万余元。
2014年,成都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邛崃某单位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将该单位的一处仿古建筑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该单位出具《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同年5月6日,该单位负责人在建设单位意见处注明:工程已确认完工,很多地方需要整改。同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剩余工程款为60万元。随后,该单位接收了这处仿古建筑工程并投入使用,但却迟迟不肯向建筑公司结清剩余工程款。多次交涉无果后,建筑公司于今年4月将该单位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庭审中,该单位负责人认为,案涉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并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维修费为50万元,若建筑公司将工程进行维修和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后,单位愿意支付剩余工程款。
建筑公司认为,双方之前进行过结算,在扣除该单位代付的费用后,尚欠的工程款为337470元,并且认可工程确有需要整改的地方,但没有达到被告所说的50万元,而是在1万元至3万元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并进行了结算,交付了案涉工程,应认为双方就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虽然某单位负责人注明很多地方需要整改,但未明确整改内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确实存在其主张的重大质量问题,所以应当支付工程尾款。建筑公司自认工程确实需要整改,而整改费用在1万元至3万元左右,所以认定维修费用为3万元较为合理。在扣除建筑公司自认扣除的2016年5月6日支付的工程款3万元、某单位代付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229190元和维修费用后,某单位应当支付的尾款为310810元。
最终,法院判决邛崃某单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310810元。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廖安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