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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要闻:花呗套现转借他人?结果……

2022-07-26 22:55:23 来源:潇湘晨报

近年来,

网络借贷平台逐渐被大众熟知使用,

进一步便利了资金周转。


【资料图】

可否把从借贷平台上借来的钱再转借出去,

收取一定的利息差额?

法院将如何认定这种行为?

一起来看看本期案例。

案情回顾

2019年9、10月份,原告冯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陆续向被告李某转款共84300元。冯某称,双方认识不久后,李某提议让冯某从京东、支付宝、美团等网络借款平台贷款后转借给李某,由此产生的借款平台利息由李某承担。借款后,冯某以李某未依约支付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江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按LPR的4倍计算利息。

庭审中,冯某提供了其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

法院判决

江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冯某从京东、支付宝、美团等网络借款平台贷款后转借给李某,实际上构成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且金额较大,依法应当认定本案中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利息承担条款亦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李某应向原告冯某返还已收取的84300元。关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由于双方对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进行借贷均存在过错,故法院酌定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官说法

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再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一概无效,不再区别是否是信贷资金,也不考虑借款人是否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金融机构除了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花呗、微粒贷等平台。因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由资金,案例中从网络借款平台套取资金转借他人的行为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将难以追讨约定的利息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文字 | 黄景青

编辑 | 叶光遍

标签: 民间借贷 金融机构 合同无效 金融机构贷款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