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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根据应急管理部、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为全面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医疗优待工作,巴中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市健康委员会制定出台相关实施方案。
其中
《方案》包含那些优待内容?
具体有那些?
一起来看看
医
疗
优
待
优待对象范围
优待对象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用于识别消防救援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巴中市消防救援支队工作证》。
优待内容
(一)日常就医
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在医疗方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享受优先医疗救治权,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缴费,各级医院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在分诊台设置引导员,消防救援人员持相关证件进入优先医疗服务流程。
(二)紧急救治
各级医院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并在分诊台安排专人负责,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工受伤、突发疾病,实施先救治后挂号、先救治后付费、先救治后出示证件“三个优先”。
(三)战时联动
市、县(区)两级消防救援机构与辖区内至少一家医院建立战时联动机制,当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大型事故救援、重特大火灾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出现参战人员伤亡的警情,经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值班电话拨打120医疗救治热线,辖区医院应派出相应的医疗救治小组遂行出动,做好战斗中的救治准备。
(四)知识普及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纳入义务巡诊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及宣传教育的范围,为消防救援人员普及职业病防范和自救、紧急救助等可能在救援行动中使用到的基本卫生医疗知识。
(五)心理健康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与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专业医院签订协议,组建心理辅导团队,每半年邀请心理专家来队为消防救援人员开展集中心理辅导。在开展现场环境恶劣、伤亡情况严重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救援人员心理健康的救援时,可以要求心理专家遂行开展心理辅导或者救援完毕后集中开展心理辅导。
编辑 | 贾 静审核 | 范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