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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下)

2022-12-01 20:50:52 来源:潇湘晨报

【案例七】

“四道并行”加快案件办理——某食品公司与某餐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资料图片)

针对中小微企业在企业管理和诉讼能力方面的问题和困境,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长宁法院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探索并实行“四道并行”的案件办理模式。

一是介入跨前一步,拓宽案件审理“主干道”。本案中,法院从案件送达、事实调查,到提交委托手续、安排庭审,均打破固有思维,主动跨前一步,在案件诉前调解阶段即由业务庭派员介入,推进纠纷化解;针对被告对欠付事实并无较大争议但长期拖欠原告款项的情况,法院以“调解优先,应判快判”为原则,反复、多次与双方沟通调解方案,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始终。

二是审判提速一点,打造繁简分流“快车道”。在本案无法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及时以调查方式固定双方诉辩意见并记录无争议事实,推进诉前调解与审判程序无缝衔接,减轻当事人讼累。

三是便民做深一层,疏通审判管理“辅助车道”。一方面,启动要素式裁判模式,让当事人对照要素清单进行诉讼准备,有效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另一方面,在疫情期间,从便利当事人角度出发,在征询双方意愿的前提下安排线上审理,最大限度压缩案件审理周期和当事人诉讼成本。

四是内外联动一致,搭建送法进企业的“双向车道”。本案审结后,长宁法院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企业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及时予以反馈,以案释法,督促违约企业树立合规、诚信的经营理念。

长宁法院通过“四道并行”的案件审理模式,减少了疫情对诉讼进程的影响,避免当事人矛盾激化,尽最大努力促成案结事了,有效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系国内知名餐饮公司。2019年12月20日,原告某食品公司与被告某餐饮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产品,并约定了合同有效期、账期、货品单价等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告多次向原告下达采购订单,原告按约履行发货义务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长期拖欠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诉前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长宁法院及时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某餐饮公司支付原告某食品公司欠付货款本金并赔偿违约金。及时缓解原告因被告长期拖欠款项产生的诉讼焦虑。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八】

“执行和解+信用修复”促复工复产——某设计公司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善意文明执行是人民法院助力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强心剂”。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长宁法院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企业坚持“恢复生产、依法执行”的原则,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以最人性化的执行方式,尽可能地减少对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运用“执行和解+信用修复”组合疗法,不仅帮助小微企业的申请执行人快速回笼恢复生产经营的资金,更帮助被执行人争分夺秒修复企业信用,助力其顺利完成企业重组融资,为企业复工复产有力护航,以实际行动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案情简介

某设计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房地产公司未能依照法院生效判决如期支付24万余元,设计公司向长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随即来电表示将通过关联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但公司正面临两个棘手问题:一是因房地产市场自身变化叠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业绩惨淡,刚刚与第三方达成收购协议,若身负未了结执行案件,必然影响第三方尽调结果,进而妨碍此次收购交易;二是因公司账户被冻结,资金紧张加剧以致竞买土地的交易款未能按时支付,后续交易节点随之延迟,可能产生违约责任。故而希望法院在其履行义务之后尽快解除账户冻结,并帮助企业恢复信用。

了解到上述情况,执行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谈话,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在向设计公司核实确认房地产公司已通过关联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立即解冻了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对案件信息采取屏蔽措施,同时为其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帮助被执行人房地产企业及时恢复信用。从执行立案到执行完毕,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仅用时二十天,将强制执行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压缩到最低限度。嗣后,房地产公司顺利复工复产并完成收购。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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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房地产公司 被执行人 诉前调解 食品公司 长期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