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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柳城法院宣判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同时,依法运用刑事禁止令制度,禁止被告人邓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
6月5日,该案判决生效,柳城法院正式将该份禁止令交付执行,并与检察院、司法局、社区及被告人亲属开展了联合警示教育活动。
2023年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在柳城县凤山镇某“电商服务站”旁遇到被害人邓乙(化名),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邓某某捡起路边的一根木棍先后击打邓乙的头部、胸部以及肩膀,造成邓乙受伤。经鉴定,邓乙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柳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但考虑到邓某某系贪杯酒后伤人,应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饮酒。据此,柳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禁止邓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
法官释法:
因本案属于邻里琐事引起的伤害案件,且两家有亲属关系,原本关系较好,并无基础矛盾,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家庭属于建档立卡脱贫户,家中仅有其本人、残疾年迈父亲及两个年幼孩子,且其是家庭唯一的壮年劳动力,对其适用缓刑,更有利于从事生产经营实现家庭致富,同时能照顾家庭、陪伴孩子健康成长。又因被告人平时较为老实和善,但有一定的酒性,饮酒后对自我情绪和行为的控制力较差,本案也是因酒后发生,遂在对其适用缓刑的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
禁止令是对非监禁刑的一项社会管理创新,是配合管制、缓刑等刑罚制度执行的一项特别措施。是否有必要作出禁止令,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并非所有判处管制、适用缓刑的案件均要作出禁止令。对需要作出禁止令的,禁止令的内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犯罪分子教育改造和重新回归社会,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禁止令对于该犯罪行为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巨大的威慑作用,一旦被告人违反禁止令,就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本案中,为有效阻断被告人再犯可能、促进其能够得到教育矫正,确有必要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
潇湘晨报综合柳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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