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产经 >

诈骗惯犯怀孕被监视居住时仍作案!浙江多名受害人:判刑后还没收手

2023-04-06 21:10:05 来源:潇湘晨报

近期发生的一系列事情,让浙江省金华市的方女士惊魂未定。今年2月,她经人介绍到当地一位宝妈“祝某某”家做育儿嫂,不仅钱没赚到,还被骗去38万元。她报警后才得知,“祝某某”不仅名字是假的,就连经历都是虚构的,还因犯诈骗罪,刚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但让方女士想不明白的是,她看了判决书后发现,自己被骗的时间,竟与“祝某某”被法院监视居住的时间重合。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采访得知,与方女士有同样经历的不止一人。而判决书也显示,其中法院认定“祝某某”的四起诈骗行为,也均发生在监视居住期间。

目前,金华警方已受理方女士被诈骗一案。警方向记者证实,方女士被诈骗一案中的“祝某某”,正是前述判决书中的被告人赵某菊。据受害者介绍,法院宣判后,赵某菊仍在继续行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55岁育儿嫂应聘被宝妈诈骗:对方多次吹嘘自己有钱

方女士今年55岁,有七八年的育儿嫂经验。今年2月9日,家政公司的熟人介绍她到宝妈“祝某某”家做育儿嫂,得知此前也有育儿嫂被介绍过去,熟人告诉她“宝妈很直爽”,她就答应了。让她没想到的是,此后发生的事情,让她至今吃不下饭,睡不着觉。

“我现在回忆起来都心慌慌的。”方女士说,2月9日晚,祝某某开车来接她过去。一路上,祝某某很健谈,先是聊起大儿子在国外留学、家中经营工厂,又询问方女士家里的情况,还带方女士逛超市、买衣服。但到家后,祝某某才告诉方女士,她是要给朋友介绍育儿嫂。后来方女士和其他受害者猜测,那个所谓的“朋友”,应该就是祝某某的小号。

“月嫂的工资比育儿嫂高一些,她说她不需要育儿嫂,需要月嫂,还说不需要省这个钱,家里有的是钱。”方女士回忆,祝某某多次吹嘘自己家境好,还说家里有四个小孩,一人一个房子,但她到了对方家里发现,厨房连锅碗瓢盆都没有。后来她才得知那个房子是租来的。

取得信任后,祝某某便开始向方女士打听银行卡的事。方女士称,对方以儿子要留学、名下不能有贷款为由借用她的银行卡转账,并许诺每次给200元报酬。一开始,方女士确实获得了报酬,但接着对方发现她的银行信用卡存在较大的套现额度,又许诺信用卡所借的钱一律按照二分利偿还利息。在祝某某的哄骗下,几天内方女士陆续从网络平台的备用金里往外转钱,最多的一次转出了11万元,共计被骗去38万元。

△方女士的钱被“祝某某”转走。图源:受访者

有所察觉后,方女士催促祝某某还钱,对方便写下欠条,承诺一个月内归还。之后,方女士多次催祝某某还钱未果。3月1日,祝某某许诺现金偿还,嘱咐方女士在某银行门口等她,但始终未露面。无奈之下,方女士报了警,她这才得知,不仅连“祝某某”这个名字是假的,该女子还是个惯犯,有多次通过非法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案底,诈骗金额巨大。

△“祝某某”给方女士写的借条。图源:受访者

宝妈犯诈骗罪获刑13年,宣判后仍在行骗

与方女士有同样遭遇的,还有月嫂王大姐。王大姐告诉记者,她于今年1月29日给“祝某某”带3个月大的小女儿,一直带到3月8日,不仅没收到工钱,还被骗去数十万元。“她接了个电话后跟我说:阿姨你帮我转一下钱,我的额度没有了,明天我就还给你。”王大姐说,她做月嫂多年,遇到的宝妈都很好,根本没想到对方竟是个骗子。

“她说公司里很忙,照顾不了宝宝,让我们自己带,她不和我们住一起。”王大姐回忆道,对方在金华某小区租下了一套房子,一间房给她带小女儿用,另一间房则是另一位阿姨用,负责带“祝某某”21个月大的女儿。方女士复盘时发现,王大姐提供的小区地址和“祝某某”此前带她回的家,并不在同一个位置。

3月14日,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傅村派出所受理了方女士被诈骗一案。方女士说,14日她和王大姐一起拿着打印好的银行卡账单明细到派出所报案,刚好碰上被“祝某某”诈骗过的四名受害者,她这才得知,“祝某某”真名赵某菊。

△派出所受理了方女士被诈骗一案。图源:受访者

“那天他们知道这个赵某菊住的地方就去闹了,因为他们也想讨回被骗的钱,结果那个骗子还报案了,吵到派出所去了。刚好我们在派出所聊起这个骗子,所以我们就认识了。”方女士获得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因犯诈骗罪,2023年2月28日,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赵某菊有期徒刑十三年。

判决书显示,赵某菊,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大专文化,个体户。经审理查明,2020年以来,赵某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他人谎称有口罩机可以出售、可以低价购买油卡、手机等物,通过如约履行少量订单、转账截图后撤回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洪某某、方某某、徐某某、刘某、王某某、潘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5.65万元,所得款项用于日常开支及归还欠款等。法院认为,赵某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4月5日,金华警方向潇湘晨报记者证实,方女士被诈骗一案中的“祝某某”,正是该案中的赵某菊。据了解,目前警方正在调查方女士被诈骗一案,有进展会及时通知受害者,赵某菊的案件也正在办理当中,不便对外透露。

3月以来,方女士多次催促赵某菊还钱,后者作出承诺之余,疑似还在继续诈骗。贵州籍育儿嫂李女士告诉记者,3月21日,熟人介绍她到浙江金华照顾赵某菊5个月大的女儿。“她跟我熟人说,不要找金华附近的,要找外地远一点的。”得知该消息,李女士立即购买了21日的火车站票从深圳出发,并于22号中午到达赵某菊家。当日,赵某菊就让她帮忙给别人转账,前后转走9万元。

3月23日,方女士和王大姐找到赵某菊住所后,李女士才得知自己被骗了。所幸当日在派出所,赵某菊就在警方的要求下将身上两万多元现金还给了李女士,剩下6万多元也于近日全部返还。

△今年3月,方女士多次催促赵某菊还钱。图源:受访者

诈骗发生在监视居住期间?知情人:其当时已怀孕

前述判决书显示,赵某菊因该案于2020年3月2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21日被兰溪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4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监视居住,2022年9月30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继续监视居住。

蹊跷的是,不仅方女士和王大姐被骗的时间与法院继续监视居住的时间重合,就连判决书认定的第5至8项诈骗行为,也均发生在监视居住期间。

判决书显示,2022年4月5日至11日,被告人赵某菊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向其借款,并通过先转账还款后撤销转账等方式,骗取王某某 9.22 万元。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赵某菊在其不知情情况下转账以及以先转账截图后撤销的方式诈骗的事实。

前述被害人王某某告诉记者,她是一名保洁员,当时通过朋友介绍到赵某菊家里打扫卫生。“她说她要付别人钱付不出,要拿我的手机扫一下,就把我手机拿去,在‘借呗’里面盗去6万多。”回想起赵某菊,王某某至今很气愤。她告诉记者,发觉被骗后她马上报了警,警方也很快找到了赵某菊,“但是她说怀孕三四个月了,警察不相信,到医院检查确定她怀孕了。”

有关“怀孕”的说法得到了赵某菊辩护律师的证实。辩护律师陈某某告诉潇湘晨报记者,赵某菊有至少三名子女,其最后一次生育是在“去年天气还比较热的时候”,目前因在哺乳期内未被执行收监。

接到记者的电话前,王某某还不知道赵某菊已经获刑。令她无奈的是,对方诈骗的钱至今没有返还,她不知道还能怎么办。目前,方女士统计到的受害者有20多人,除了她这样的育儿嫂外,还有以“低价购买油卡”、“做生意”等名义被骗的,总金额近千万元。

天眼查官网显示,赵某菊有8条失信记录,发布日期从2020年11月至2023年2月,执行法院包括东阳市人民法院、晋州市人民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和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受害者们猜测,赵某菊是利用怀孕实施犯罪并逃避刑罚,所以即便是在监视居住期间,还在进行诈骗。对于这样的说法,一名金华警方人士则表示,嫌疑人怀孕期间是无法强行控制其人身自由的。

潇湘晨报记者多次尝试联系赵某菊核实情况,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律师分析:监视居住期间再犯新罪的,应对通信进行监控

焦点一、监视居住是什么,该如何执行?

刑事辩护律师周筱赟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是公检法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一般不予逮捕,而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于孕妇的特殊保护,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焦点二、女性嫌疑人怀孕是免除处罚的理由?

周筱赟介绍,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者,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判决书公布的信息,被告人是2022年4月1日被监视居住,但判决书认定的第5至8项诈骗行为,均发生在监视居住期间。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继续进行涉嫌犯罪活动,显然是执行机关对其监督不力。如果是普通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发现继续犯罪,通常会取消监视居住,予以逮捕。但是对于孕妇,除非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一般不予逮捕,仍然监视居住,但应当加强监督。

周筱赟介绍,法律对于孕妇有一定的特殊保护,并不意味着孕妇犯罪可以免除刑罚。孕妇犯罪不适用死刑(即孕妇不能判处死刑),而孕妇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内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了,如刑期未满,就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释放;如表现不良,且犯新罪,则进行收监。

焦点三、监视居住期间犯案,该如何处理?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介绍,对于当事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在网上从事诈骗行为,应当向监管部门汇报情况。公安机关在监视居住期间是可以对其通信进行监控,但是未能及时监控导致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再犯新罪的,目前来说,还难以对这位孕妇采取强制措施。

谭敏涛介绍,警方接到被害人报案,孕妇在监视居住期间再犯新罪的,应当对孕妇的通信进行监控,并且,对孕妇的新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可以和之前的犯罪行为一同处理,但应当数罪并罚。对于孕妇的再犯新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立案调查。

焦点四、本案中,受害人该如何维权?

针对方女士被诈骗一事,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招聘育儿嫂的名义,谎称其儿子留学,名下不能有贷款,以及自己经营工厂,银行卡的每月流水很大等理由,使方女士产生错误认识后,将其银行卡借给对方套现38万元,该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刘凯表示,方女士在发现被骗时,应当第一时间收回银行卡或办理挂失止付,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要求责令退赔合法财产。

谭敏涛也介绍,本案中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被诈骗的财产。

刘凯提醒,持卡人不得转借银行卡,更不要转借信用卡。根据银行的信用卡章程规定,持卡人不得转借信用卡,持卡人转借信用卡对银行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持卡人应自行承担转借信用卡所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因此,方女士的信用卡套现的金额,还是需承担偿还责任。此外,将自己的银行卡有偿转借给他人使用于诈骗活动,持卡人还可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潇湘晨报记者蒋紫雯

标签: